数据治理的笔记二
1. 数据产权
数据归谁所有?也就是关于数据的产权归属问题。
特别是在去除个人身份属性的数据交易中,到底是数据主体(产生数据的个人)还是记录数据的企业拥有数据的所有权,数据在由政府部门收集的情况下到底属于政府还是提供者个人?
曾有研究显示,政府掌握了80%的社会信息资源。政府拥有庞大的数据资源是不言而喻的事实。因此,一般提到数据开放共享,广义上包括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数据开放共享,而狭义上就是指政府数据开放共享。
我国在政府文件《促进大数据发展纲要》中较早明确提出了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概念
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是由我国率先明确的,它既主张开放政府数据,同时强调政府数据开放共享。
可以认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是指政府机构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放、共享其生产或拥有的按照一定标准规范组织过的数据集,这部分数据可供企业和个人自由使用,为社会创造价值。同时,政府数据的开放共享应是在充分的数据安全保障范围内的,要严防泄露危害国家安全和侵犯个人隐私的数据。
《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指出,目前,我国在大数据发展和应用方面已具备一定基础,拥有市场优势和发展潜力,但也存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不足、产业基础薄弱、缺乏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创新应用领域不广等问题。
2016年,国务院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提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的原则: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需求导向,无偿使用;统一标准,统筹建设;建立机制,保障安全。同时规定,由国家发改委负责制定《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国家发改委负责组织推动国家共享平台及全国共享平台体系建设。
同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到要推进政务信息共享。国家发改委牵头整合构建统一的数据开放共享交换平台体系,贯彻执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打通数据壁垒
,实现各部门、各层级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及充分共享,尤其要加快推进人口、法人、空间地理、社会信用等基础信息库互联互通,建设电子证照库和统一身份认证体系。
为了落实政策文件精神,推动“互联网+政务"以及政府数据资源开放政策的具体落地,地方数据治理机构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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