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统哲学代表东西方对比:朱熹(论圣德)和阿奎那(论空气)
1 简介
在宏观人类历史长线了解人类知识积累过程,第一个重要节点是轴心时代, 苏格拉底、老子、释迦牟尼同时出现在公元前500左右。
同样的在公元1200年左右,当知识累计转折点在东西方也同样出现一些总结性的代表人物,他们的解释和总结方向深刻影响了同时代以及后来的本民族人群的认知走向。
2 东方转折节点主要观点
圣人之德,浑然天理。
-------- 朱熹
- 东方 1200年左右 朱熹
从宏观人类历史线条看,朱熹处于一个对于本民族知识总结和分析重点节点位置,他本身也做了《四书》(《论语》《大学》《中庸》《孟子》)的集注,后来成为古代科举考试的标准答案。
天理 本体向善论
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背后看到了更本质的东西
人性源于天理,而天理就是天道,天道就是天理,换了一个字,但内涵一样。这就是朱熹对天理的定义。
天地有一种力量,就是把万物生出来,一些东西都是被创生出来的,草木萌芽了,枝叶形成条干,是因为有东西把它生出来。人和万物,之所以生生不穷,是因为有生的力量。相当于一个仁的本体,根本特征只是个生。
仁就是生的力量,又有各自的分支,如“义礼智”,这些都是生的力量,是对生的力量不同特征的描写。义是公正,理是秩序,智是人对这个世界的理解能力。
自然律或道德律都指向生,指向创生生命、服务生命、善待生命、有益生命,这就是宇宙的方向,这就是世界的方向,这就是人类历史的方向
朱熹的人性论,受儒家《中庸》的影响,但更重要的其实是受禅学的影响,人心中拥有一切,这是心生万法的心,是禅学的心
朱熹的道德-制度论是儒学化的:
天理无处不在,在大自然中、在鬼神中,草木鸟兽都是天理,还有父子关系、君臣关系、夫妇之别、长幼关系、朋友之信,仁义礼智信,所有的一切不都是天理吗?“则心即理,理即心”,这个理不就在我身上吗?
这是人性论,但这个人性论表现在社会制度上,是君臣、夫妇、长幼、朋友关系,是仁义礼智信。而他讲的这些人际关系都是全儒家的,也就是说朱熹的道德-制度论是儒学化的
朱熹的圣人论,很禅学化:
惠能说“三世诸佛,十二部经”,过去、现在、未来诸佛以及佛教的十二部经都在我身上,讲的就是“本于天而备于我”,我身上有一切宇宙法则,所以我能够修自己的德,把自己搞清楚,我就成了天理,我就成了天道在人间的表现。这是朱熹的圣人论,很禅学化。
学术集成:
朱熹是以道家为中心来组合其他家。
朱熹之前,中国最重要的就是儒家、道家、法家,还有禅学,朱熹是以道家为中心来组合其他家,而王阳明是想以禅学为中心来组合其他家。
、
3 西方自然法 : 阿奎那1225 出生 意大利
自然法是我们身上分得的永恒之法律,人为的法律则与永恒之法律有距离。
-------- 阿奎那
意大利多米尼加神学家圣托马斯·阿奎那是中世纪最有影响力的经院哲学思想家之一,也是托马斯神学派之父.阿奎那是罗马天主教会的权威和多产的作家,于 1274 年 3 月 7 日在意大利教皇国拉蒂乌姆泰拉奇纳附近的福萨诺瓦西多会修道院去世。
- 主要作品
1250 年代初期,圣托马斯·阿奎那 (Saint Thomas Aquinas) 在科隆任教时,对经院神学家彼得·隆巴第 (Peter Lombard) 的《四卷句子》写了一篇长篇评论,称为 Scriptum super libros Sententiarium,或《句子评论》。在此期间,他还为巴黎的多米尼加修道士撰写了《论存在与本质》。
1256 年,阿奎那在巴黎大学担任神学摄政硕士期间,撰写了《反对那些攻击上帝和宗教崇拜的人》的论文,为圣阿穆尔的威廉批评的托钵僧团辩护。
圣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大全》写于 1265 年至 1274 年,本质上主要是哲学性的,紧随其后的是《反对外邦人大全》,虽然仍然是哲学性的,但许多评论家认为这是对他在早期作品中表达的信仰的道歉。
圣托马斯·阿奎那还以撰写评论而闻名,这些评论研究了亚里士多德著作中所信奉的自然哲学原则:《论天空》、《气象学》、《论生成与腐败》、《论灵魂》、《尼各马可伦理学和形而上学》等。
阿奎那的许多作品都成为领先的神学教科书。事实上,圣托马斯·阿奎那的著作影响如此之大,以至于迄今为止估计有 6,000 篇关于他的作品的评论。
- 主要观点
以上帝信仰为中心,整合了希腊的理性、罗马的自然法等。与朱熹一样都是正统的建构者,所以对后世的影响深远。
阿奎那认为 法有 人为法、自然法、永恒法、上帝。
人间有很多法,但一定不是邪恶的人为法,不是一个为了少数人利益服务的法,而是真正地基于公义而形成的,背后一定是有原则的,这个原则就是自然法。
“自然法是我们身上分得的永恒之法律,人为的法律则与永恒之法律有距离。”
自然法是一个哲学概念,指的是一种权利或正义体系,被认为是自然界所固有的、全人类共同的,独立于社会规则或人为法律。它源自自然和理性,暗示了无论人类如何制定都存在的普遍正义原则。
相比之下,人为法律或实证法是由社会和政府制定的,用于规范行为和维持秩序。这些法律特定于特定社会,并且可能差异很大,反映了制定它们的文化、社会和政治背景。
4 小结
我们有理性,能够基于自然法去建立人为法。但是人为法跟永恒法是永远有距离的,也就是说,有限的人面对无限的上帝的无限永恒法是永远有距离的,这意味着我们人代表不了上帝,人为法代表不了永恒法,这是基督教(Christianity)思想,Christianity认为人有缺陷,不可能掌握终极之真理。
这跟朱熹的“圣人之德,浑然天理”完全不同。朱熹把人抬得很高,这是禅学的特征,高抬到天理天道,而圣人就代表天理天道。
阿奎那没有这么狂,即便是圣人,他的所有行为规范跟永恒之法律也是有距离的,跟上帝是有距离的。因为这个概念,所以认为人是有缺陷的,人是有限的。
如果没有上帝概念,就会把人拔起来,人就成神了。这么一个核心的差别,是中国文化跟西方文化的根本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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