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华为云经销商小规模纳税人伙伴激励开票税率的通知
【摘要】 关于调整华为云经销商小规模纳税人伙伴激励开票税率的通知
尊敬的华为云经销商伙伴:
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中的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这一税务政策,针对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的业绩产生的华为云经销商激励,即激励账期为2020M3、2020M4、2020M5账期的月返激励,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经销商伙伴,可以按湖北省0%,湖北省以外1%的增值税率开具激励结算发票。
注:3月1日前以及5月31日后的业绩产生的激励,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经销商伙伴仍按3%开具发票。为避免开票错误,上述账期(2020M3、2020M4、2020M5)的激励,不可以与其他账期激励合并申请发放及开票。
如您有任何问题,可随时联系生态经理咨询或者拨打服务热线(4000-955-988或950808)。
感谢您对华为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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